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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8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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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建设和发展,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由澳门mgm美高梅app转设而成,为保护无形资产,传承办学特色,积淀学院文化,故命名为澳门mgm美高梅app,英文译名为Hefe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Applied Sicences。

法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高教基地学府路260号。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合肥庐阳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教育厅,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第六条 办学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培养具有坚实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应用型本科学生,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贡献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七条 学院发展定位:始终不渝地坚持“地方性、应用型”科学定位,依照“地方性”服务半径和“应用型”服务路径,将学院建成办学条件完善,师资队伍优良,应用内涵充实,创新能力增强,服务地方有力,办学特色鲜明,综合实力省内同类院校一流,若干学科专业国内有影响力的地方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 培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走应用型大学内涵式发展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学院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要形式,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设定为11000人。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学院设置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人文学科(文学、艺术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院根据社会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打造优势特色专业群。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合肥庐阳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学院的举办者,是依法成立,专注于建设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独立法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举办者或其代表担任学院董事长。

(二)根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侵占、挪用学院资产。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依法办学,不得干预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内部管理体系

第一节 组织框架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同时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按照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大学治理体系。

第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院长担任。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职能部门及人员配备,设置方案由学院院长向董事会提出。

学院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是协助院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运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11人组成,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备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其中董事长由学院举办者或其代表出任,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成员由董事长与院长确定。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和变更后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请,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

(二)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四)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4.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党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澳门mgm美高梅app委员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院系及以下成立党组织。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四节 院长

第二十六条 院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学院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七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人是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的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院长或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最多连任两届。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和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获选票数应达到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澳门mgm美高梅app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学院及系部主要负责人、骨干教学科研人员等构成,成员中骨干教学科研人员从学院专任教师中遴选,原则上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节 民主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董事会教职工代表。

(二)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征求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层意见和建议,为学院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六)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八)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依法组织开展教职工活动和工会活动,团结凝聚全体教职工,促进学院健康发展。

(十)讨论学院规章制度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学院工会作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决议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形成并提交关于学院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三)讨论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学院基本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四十四条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部招生比例。学院招收学历教育学生,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招生简章及其广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各项要求。调整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主动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和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积极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在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教学保障、资源共享、管理运行等方面建立协同机制,健全学院与地方的人才和智力资源交流机制。建立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院独立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每年公布就业质量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高校协同创新融入安徽省“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建设。

第五章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师资,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实训)。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学院规定的寒暑假或者轮休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当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院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四条 学院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师实行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学院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落实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缴纳“五险一金”,保障教职工收入水平不低于同类院校的平均水平。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学院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有权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在国家学籍网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开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学院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学院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激励校友为弘扬学院传统、提升学院形象以及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十七条 学院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以国际化理念和全球视野推进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学院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八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办学资金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学费、政府补贴、办学积累、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七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学院经费应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七十二条 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9年12月31日,学校总资产8.03亿元,净资产6.54亿元,总负债1.4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8%。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财产。

第七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国家规定的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五条 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七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章 学院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变更

(一)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经学院董事会通过,在进行财务审计后,依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学院院长的变更,学院董事会决定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其他事项的变更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二)举办者或董事会决定学院终止办学。

(三)因学院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四)学院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六)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七)法律、法规调整致使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申请终止,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条 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八十二条 学院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院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由董事会召开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修改,学院章程的修订案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章程修订案核准后,学院应重新发布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该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批复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及遇有法律法规调整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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