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mgm美高梅app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内商业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本科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学校举办者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国家财政和学校为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金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助学金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我院经济确实困难的贫困学生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我院在校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院学生部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协助贷款银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部的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和上级政策,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2、根据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向贷款银行直接报送经审核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
3、负责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4、建立全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保管各种信息资料。
5、根据贷款银行核准的贷款金额确定学生贷款名单。
6、协助贷款银行做好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
7、及时统计并向贷款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8、办理学院及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1、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发放工作。
2、按照政策要求划拨风险补偿金。
3、办理学院及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1、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贷款银行的要求,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2、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供见证人。
3、建立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保管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地向学生部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4、协助做好贷款的发放、回收和催收工作。
5、对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加强信用教育,并监督国家助学贷款的合理使用。及时向学生部提供享受助学金贷款学生离校时的去向(包括就业、升学、转校、出国、退学等)。
6、学院交办的其他有关助学贷款的工作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手续
第八条 贷款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较好,无不良信用的行为。
3、努力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承诺向贷款银行提供在校学习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按期还清贷款。
6、学院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提供贷款或终止贷款:
1、贷款期间因学习态度不认真,成绩较差,按规定需要跟班试读者。
2、在校期间有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学院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3、生活上奢侈浪费者。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手续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人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费用证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教育局关于借款人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证明;
(5)借款人家长同意贷款的书面确认书;
(6)借款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7)借款人品学综合评价表;
(8)借款人的书面申请书;
(9)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2、介绍人、见证人核实借款人的情况后,须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XX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见证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3、院学生部审核上述资料,编制《澳门mgm美高梅app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及所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形成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报告,经学习审批后一并送至贷款银行。
4、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填写《中国XX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并签字盖章。
5、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在学院指定的帐户。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辅导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学院党政负责人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延续时间长的工作,院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对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国家和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上不良影响的,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使用国家助学贷款期间,如违反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学院协助贷款银行对借款学生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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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