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发〔20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办理。
第二条 毕业生离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到学院办公室归还所借公物;
(二)到图书馆归还所借图书、资料,交回借书证;
(三)到财务部门结清所欠费用及各类贷款的处理事宜;
(四)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体育部办理退还公物手续;
(五)到教材中心结算书本费;
(六)到党总支、团总支办公室转移党、团组织关系;
(七)到院教务部交回学生证;
(八)到医院交回医疗证;
(九)到一卡通中心办理退卡手续;
(十)到院学生部办理档案转寄手续。
第三条 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可转至生源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条 部分情况特殊的毕业生,可以办理暂缓派遣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