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密切学院党委、行政与师生员工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师生员工、法人和其他个人、组织等信访人,通过书信、网络信箱、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院、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院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和行政信访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信访工作负责,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 事项的提出
第三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受访人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向学院提出: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监督、检举学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三)对学院及所属各部门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学院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五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四)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三章 信访渠道与方式
第六条 院长信箱是学院党委、行政联系师生员工的重要渠道,党政办公室应进一步做好院长信箱工作,完善网络信访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促进院务公开。
第七条 信访人需要直接向学院领导反映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党政办进行预约登记,提供必要材料,根据领导的分工,安排时间进行接待。
第八条 对师生员工反映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及时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制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以及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事项可以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于违纪处分、学籍处理和职称评审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信访事项,可以向相应的申诉处理小组提出,由申诉处理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登记、转办、催办、回复、检查、归档等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矛盾。
第十二条 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明确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请求,事实清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信访人。院长信箱中的书信经分管领导签发后,责成相关部门处理,公开答复;对信访事项事实不清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其他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应当尽快办结。情况复杂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各部门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应当认真办理。处理意见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答复信访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